你还敢用电子邮件吗
发布时间:2006-10-14 8:13:29   收集提供:gaoqian

自从电子商务应用于互联网,有关于垃圾邮件的讨论就没有停止,美国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垃圾邮件法》在遏制垃圾邮件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公安部、国家信息产业部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小组的努力下,国内的《反垃圾邮件法》也即将呼之欲出。

电子邮件本来应该是一种极为理想的营销工具,但是在低成本和巨额利益的驱使下,某些企业和网站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违反企业经营的道德,大肆滥用电子邮件进行市场的推广和广告的投放,最终导致电子邮件营销沦落为过街老鼠,人人口诛笔伐而后快,并专门为之里立法以规范行业行为。

所有这些举措,对长期依靠电子邮件进行营销的的电子商务企业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当然我们不排除其中有一部分企业是在尊重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电子邮件营销的。但是,在目前这样的情形之下,有谁敢于保证不会犯下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的错误呢?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用《反垃圾邮件法》杜绝垃圾邮件,以及通过反垃圾邮件软件把垃圾邮件拒之门外,自然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而企业在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约束下,没一步都走得倍加小心,而且,根据目前情况,能够利用电子邮件营销、进行顾客忠诚度维护的企业实在是少之又少。

那么,企业在这种形势下是否就束手无策了呢?未必,要反垃圾邮件,必然要给垃圾邮件一个清晰的界定,否则真的就不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第三条对垃圾邮件已经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估计正式出台的《反垃圾邮件法》其实质的规定将是大同小异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第三条对垃圾邮件是这样规定的:

(一)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受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
  
(二)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
  
(三)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四)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一般的垃圾邮件的发送者正是曲解了电子邮件的强大作用,当然也包括了一些所谓的网络营销学者对电子邮件行销效果的鼓吹,才使得垃圾邮件如此的泛滥成灾。

事实上,把电子邮件单纯的用做传播广告的营销工具实在是抹杀了电子邮件在顾客售后服务中的巨大作用,电子邮件的优势在于个性化,而非单纯的廉价,电子邮件利用得好,不但不会违反法律,也不会有侵犯消费者之嫌。

现代社会本来就是一个信息泛滥的社会,邮件接收者每天接收大量的电子邮件,自然是不看一眼就把它删除的。从他自己的角度来看,阅读这些莫名其妙的广告所付出的时间与精力成本与所获得的回报相比,根本就不成正比,更何况现在的垃圾邮件发送者是用群发软件大批量胡乱发送的,对于接受者来说根本就是牛头不对马嘴,毫无价值可言。

所以,要想不违反法律,而有要使用电子邮件营销达到预期的目标,不能单纯的把电子邮件看做广告载体,而应该作为一种能够为消费者带来价值增值的服务手段。售前的广告只是单纯的接触和教育,表面看企业并没有为其付出多少成本,事实上,垃圾邮件对企业品牌形象所造成的损失是难以评估的。

把电子邮件用于为顾客增加价值,作好售后服务,通过电子邮件与顾客的经常联系,从中可以发现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增加顾客的满意度,并且最终加强顾客的忠诚度,为减少篇幅,关于用电子邮件增强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的方法将在“顾客忠诚”栏目详细阐述,有兴趣的读者到“顾客忠诚”栏目阅读相关文章即可。

至于有些企业担心发送电子邮件会不会侵犯顾客的问题,大可不必因噎废食。反垃圾邮件规定中并没有反对正当的、基于维护客情关系的电子邮件,只要是电子邮件有利于增加顾客本身的满意度,带来超值的消费体验,顾客也是欢迎的。

本文也可针对反垃圾邮件规范中的规定,为企业进行电子邮件营销做一些简单建议:

第一:发送广告、会员刊物和其他宣传品之前,征求顾客的同意,没有经过同意的电子邮件无论其内容如何,都将被视为非法的。企业在顾客进行初次购买时,即可提出为加强客户服务而发送电子邮件进行联系的理由,只要消费者在购买体验中感到满意,希望得到更好的服务,而且企业保证顾客的个人的资料安全,顾客是乐于接受电子邮件的。

第二:如果顾客对电子邮件感到厌烦,试图取消所订阅的电子邮件,那么企业也不要抓着不放,应该让顾客有便利的退订方式,近年来有些企业已经尝试在电子邮件的页脚放置退订的链接,只要点击此链接就可以取消订阅,这种做法是很好的。企业的重点不在于阻挠顾客离开,而在为顾客提供好的服务。当然,研究顾客的退订行为和动机有利于企业及时修正自己在服务中的不足。

第三:发送邮件时,保证电子邮件的主题清晰、正确无误,为了明确自己的身份,在电子邮件右下脚用签名档署名,企业用自己的邮件服务器发送的邮件可以方便的作到这一点,如果是委托ISP发送的电子邮件,也要要求他们在邮件末尾署名,这样就可以避免发件人身份、地址等信息不清晰的问题。

第四:第三条已经明确阐述标题以及署名的问题,利用技术手段搞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方法更加不可取,试想想,连邮件内容本身都是虚假的,顾客还有什么理由相信你的产品和服务呢?

最后,希望电子商务人士在规范的电子商务环境中能够更好的开展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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