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讨论了《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信息化工作作出了部署。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要求政府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的作用,引导推广电子商务,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准确地说,电子商务的业务领域并不局限于网上购物,但对于很多人来说,电子商务就是在互联网上买进卖出。笔者认为,政府在电子商务中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的作用,首先要研究互联网管制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对互联网要进行适度管制,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互联网蓬勃发展,如何管制成热点
据权威部门统计,到2004年6月底,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了8700万。这一数字说明,互联网在中国有着难以估量的发展空间。从用户数量来看,目前中国互联网行业正在稳步发展,一个令人振奋的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特别是随着宽带技术的日渐成熟、宽带用户的爆炸式增长,借助整合文字、图片、音视频、检索等媒介手段,互联网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影响人们的生活。从互联网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来看,互联网产业不只是一个技术性行业,而且是一个横跨电信、计算机、媒体、娱乐、电子商务、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的综合性行业。因此,挖掘互联网产业的市场潜力,对于我国信息产业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发展机遇。
不过,在分析互联网产业发展前景时,也要看到一些对其发展不利的因素。
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是诚信问题。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世界中的文明和诚信问题也日益凸现,大量反动、邪教、黄色、庸俗的网络内容正在威胁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对整体国民素质的提高产生了负面影响。与此同时,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也为虚假、欺诈等现象大行其道提供了掩蔽条件。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中国网上购物的数量明显增加,在电子商务网站迎接越来越多的销售机会的同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也不断增加。电子商务把互联网作为一种互动的商务工具来使用,如果不能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网上信用保证制度,那么,电子商务可能成为某些不法之徒进行欺诈的工具。
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目前专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很多,涉及范围十分广泛。除了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在其职责范围内出台了一些有关立法文件。上述立法活动对于推进我国网络法制建设无疑是必要的,但自身问题也很多,如立法层次低,现有的网络法律多数属于管理型的行政规章,属于法律层次的网络立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立法层次过低,将对我国网络立法的法治形象造成损害。
互联网的渗透力尚未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其它行业领域已有一定的应用,并催生出一些新的产业门类,较为突出的有远程教育、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远程教育的应用较为广泛,但受制于教育政策等因素限制,尚远不能改变传统的授课模式。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应用虽然很受关注,但并不成功。至于其它的应用,如远程医疗,多是实验性的,并没有形成规模。
互联网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如何对这样一个充满希望的新兴产业加以规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对互联网的管制,放松还是加强?
当前,关于是否需要对互联网进行管制基本上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如何进行互联网管制则分歧较大,各国的管理模式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管制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采取控制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的方式,如沙特阿拉伯、新加坡。
第二种模式是不控制计算机网络接入,而是通过专门调整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国内立法的方式进行管制,澳大利亚较为典型。
第三种模式是积极尝试和推进网络业界的行业自律,以此实现网络管制的目的。英国是这种做法的代表。
世界各国对互联网尽管管制各异,但大体上可以分为放松管制和加强管制两种。
放松管制论的理由是: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非集中管理性,客观上与政府的集中管理相冲突。开放性和非集中管理性是互联网的重要特征。互联网本身并没有统一的管理者来对网络上的各种活动集中管理。在互联网上,没有集中性,没有集权,人人平等。目前,没有哪个国家有能力对网络空间进行控制,用户在网络空间可以享受平等和自由。
——对互联网管制妨碍了言论自由。对网络加以管制要有合理的依据,不要侵害言论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社会民主的重要体现,是文明社会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言论自由的理念中又可以衍生出其他的自由
——表达自由以及信息自由。应当明确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的条件,比如为了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以及为了防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众健康或公共道德,保护他人的名誉权等。
——对互联网实施接入控制不能取得预期效果。以东南亚国家为例,除了新加坡(该国要求实行分类许可证制度),大多数国家都鼓励实行行业自律,对ISP施加很少的控制。这些国家认为,互联网控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因为用户可以选择拨打其它国家的ISP。澳大利亚的有识之士也指出,对澳大利亚站点的限制导致了网络经营收入流向海外,因为澳大利亚成年人可以进入海外网上浏览其想要的那些资料和信息。
——政府对于互联网的过度管制可能会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否认,政府有责任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免受欺诈,确保达到合法的法律实施目标,保障个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电子商务在性质上是全球性的,单边的政府行动往往导致企业和消费者市场的不稳定。
加强管制论的看法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对互联网的管制并非越少越好。互联网在为人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有害信息侵扰。目前,有害信息主要包括垃圾信息、色情和暴力信息、反动信息和网络谣言等。这些有害信息借助网络大肆传播,不仅占用宝贵的网络资源,妨碍网络速度,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心健康。其中,网上色情和暴力信息内容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极其严重的负面作用,在许多国家,家长强烈呼吁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净化网上环境。另外,互联网在社会中的影响也被用来作为加强管制的理由。互联网作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大媒体,大有超过传统媒体并在一定程度上取而代之的势头,据美国在线出版商协会日前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目前有45.6%的18至54岁的美国人选择互联网作为家庭的第一娱乐选择,而不是选择电视。一些非法和有害的内容将越来越容易传播,因此,加强对互联网内容的管制势在必行。
不过,加强管制论者也承认,对互联网加强管制也不等于严格管制,因为这样可能会遏制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造成“过犹不及”。同时,加强管制论者也对行业自律提出批评,认为行业自律鲜有成功的案例,因为实行行业自律需要许多条件。从国际经验看,最成功的行业自律仍然需要政府管制作为基础,即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共同治理。
适度管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信息资源与材料资源和能源资源共同构成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三大战略资源,是国家信息化体系的要素之一。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程度是衡量国家信息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人类全部的信息资源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和方式在全球内进行传播。从电子商务的内容模式上讲,主要有信息流和物流。互联网络无疑是未来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
从国外的发展经验看,凡是电子商务开展比较好的国家,政府都对互联网实行相对宽松的管制,以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比如,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加拿大和美国,其政府都在电子商务上发挥了很大的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功能,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前,加拿大电子商务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迅速,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跃居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现在加拿大在网络基础设施、多媒体技术、全球客户服务、远程教育和医疗服务、网页工具开发等方面已处国际领先地位。加拿大的未来电子商务发展战略是:通过制订配套的有关电子商务指导框架和政策法规;积极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建立全球电子商务系统;政府部门率先施行网上作业和电子政务;继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并鼓励开展提高网络软硬件能力的建设和竞争;提高网络技术水平,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性。
而美国目前的互联网管制也不可谓不宽松。在对互联网适用比较宽松政策的同时,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美国也积极通过政策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早在1998年美国就出台了电子商务交易免税法案,并投入巨资发展国内的通信和互联网产业,这些举措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政府认识到,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竞争、合同履行、保护知识产权和私有权利、防止假冒、增强透明度、增进商业贸易、促进争端的解决等。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应尽可能将政府的参与或干预最小化。
笔者认为,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我国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对互联网实行适度的管制。也就是说,对互联网加强管制固然必要,但当前应当警惕矫枉过正。对互联网的管制不仅要考虑如何防范和制止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而且更要考虑到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
互联网用户的基础实际上也是电子商务的用户基础。在对互联网采取更进一步的行动之前,政府应当证明:规则是必要的,可替代的方式(比如行业自律)不足以自行;按照发展的技术,规则能够取得希望的目标;规则对电子商务构成最低限度的限制。
在这样的思路下,笔者建议,可否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进一步促进我国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一,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当前影响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一些涉及到诚信的热点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应制订相关管理法规,从准入制度、安全管理、信用体系构建等各方面建立较为完善的维护互联网诚信、促进互联网产业繁荣的制度保障。同时,要对互联网经营行为实施有效治理。通过直接的治理,打击存在于互联网产业中的威胁到诚信的行为,将诚信塑造为产业中的主流。
第二,完善基础设施,提供便利的接入服务。应允许采用不同技术手段的ISP进入互联网接入市场,特别是要考虑对一些大的专网,在技术成熟的条件下,给予其全国或地区性的经营许可,让更多的企业进入这一市场,共同奠定产业繁荣的基础。同时,放宽对ICP的准入条件,建议对ICP的准入实行备案管理,取消资金规模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让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这一市场。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如何更为集中对ICP的内容加以管理。
第三,加强互联网产业的诚信规范是今后的治理关键。应当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引导互联网各方诚信经营、诚信使用,共同创造市场繁荣和规范有序。
第四,在对互联网市场实行适度管制的前提下,政府应明确其职责,积极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的职能,促进我国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