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三保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
卫星作为一项传统的通信手段,具有容量大、传输质量较高、传输不受地理条件限制,覆盖面广、通信距离远、组网灵活、建设周期短等特有的优势,得到各级、各部门的青睐。
一、卫星通信的应用和发展
自从1963年第一颗地球同步卫星发射入轨实现了人类使用卫星传送信息的梦想以来,卫星通信经历了发展应用的几个阶段,大体是:第一阶段:20世纪60年代初期至70年代中期,卫星通信尚属初创阶段,许多国际卫星通信组织,如Intelsat、Inmarsat等相继成立,并建立若干个国际卫星通信系统,展开了国际卫星通信和电视传输的新的一页;第二阶段: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期,是卫星通信在国内通信领域里得到应用的旺盛时期,许多国家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国内卫星通信系统,我国也发射了东方红试验通信卫星,建立了STW系统;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初期,卫星通信迎来了一场革命性的变革,出现了VSAT系统的推广应用,为卫星通信的应用开拓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90年代末,卫星通信又开始了新阶段,LEO和MEO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如Iridium、Globalstar系统的采用,提供了面向手持机用户个人移动通信业务。与此同时,利用通信卫星进行电视到用户的DTH传送以及直播广播卫星业务DBS的启用,为广大民众提供了丰富多彩的电视节目;第五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宽带卫星通信系统的出现和应用,提供了大容量、高速数据业务,因特网业务,多媒体业务等。据统计,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已发射了300多颗GEO卫星,预计到2004年,全球发射的L、S、C、Ku、Ka、V和Q频段的GEO/MEO/LEO卫星总数将达2000颗左右。随着第三代移动通信的不断发展,宽带卫星在3G业务中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据了解,1997年全球卫星通信总收入为300亿美元,占该年度全球电信业总收入的5%。有些权威研究机构预测,到2005年,全球卫星通信产业将占整个电信市场的10%之多,达到1000亿美元。由此可见,卫星通信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我国卫星通信的现状
卫星通信分为空间段和地面段。我国现阶段经营卫星空间段,即经营卫星转发器业务的公司有: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中国鑫诺卫星公司、中国东方卫星公司以及注册在香港的中国亚洲卫星公司和中国亚太卫星公司等五家公司。这五家公司现有10颗静止通信卫星在轨运行,共有370个转发器单元,其中C频段237个,Ku频段133个。即将发射的亚星4号,定点在东经122度,具有C频段转发器28个,Ku频段转发器20个,其中含有4个直播广播卫星转发器。这些卫星主要为中国国内用户服务。此外,为了扩展国际业务,有关单位还租用了国外系统通信卫星转发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批准建立的卫星通信网有150多个,其中金融、证券、水利、电力、石油、铁路、交通、民航、气象、公安、教育、新闻等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建立的专用通信网80多个。各类双向地球站1万多座,单收站4万多个。在卫星公众通信网中,我国已建成几十座大中型地球站,国内卫星通信话路达7万多条,国际卫星通信活路近3万条。在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方面,国内已形成使用多颗卫星、几十个转发器的传输覆盖网,传送中央电视台12套,省级电视台35套节目,教育电视台3套节目,80套国内国际声音广播节目,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收、转台站已超过几十万个。目前,虽然卫星通信面临着光纤和其它通信手段的激烈竞争,但是在宽带传输、因特网接入和数据广播业务等方面,仍然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
三、卫星轨位/频率的规划和协调
为了保证卫星通信和卫星广播的正常进行,免受其它无线系统的干扰,国际电联规定:各卫星系统,不管是在卫星发射前还是卫星正式投入运营后,都需要与相关卫星网络进行卫星轨位/频率的协调,另外还要与地面无线系统进行频率协调。电联《组织法》规定“在使用无线电业务的频带时,各会员国应铭记,无线电频率和任何相关的轨道,包括对地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依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以使各国和国家集团可以在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和某些国家的地理位置的特殊需要的同时,公平地使用这些轨道和频率。”如何做到“公平、合理、有效、经济”,电联对卫星轨位/频率,总体讲采取两种管理机制,即“规划分配”和“双边或多边协调”。“规划分配”体现所谓公平、平等:“双边或多边协调”体现所谓“合理、有效、经济”。
1、规划分配
电联在1977年召开日内瓦世界卫星广播无线电行政大会,负责制定11.7~12.2GHz(第二区和三区)和11.7~12.5GHz(第一区)频带内卫星广播业务规划;在1983年召开日内瓦第二区卫星广播业务规划的区域性行政大会,负责制定第二区12.2~12.7GHz频带内卫星广播业务和17.3~17.8GHz频带内的相关馈线链路规划;在1985年和1988年分二期召开日内瓦关于使用静止卫星轨道以及利用其规划空间业务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负责制定14.5~14.8GHz和17.3~17.3GHz(第一区和第三区)频带内卫星广播馈线链路规划,同时负责制定C和Ku扩展段(4500~4800MHz、6725~7025MHz、10.7~10.95GHz、11.20~11.45GHz和12.75~13.25GHz)卫星固定业务的规划,1997年日内瓦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和2000年伊斯坦布尔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又对卫星广播业务规划和卫星广播馈线链路规划进行了修订,即为电联现行《无线电规则》附录30、30A和30B。在规划中,不管国家大小,也不管这些国家有没有能力发射卫星,每个国家都一律得到了轨道/频率。按西方发达国家的观点,这种规划看起来是平等了,但是是对宝贵自然资源的最大浪费。
2、双边或多边协调
按照电联《无线电规则》,除上述外,其它频段的卫星网络的轨位/频率协调,是基于“先登先占”的原则,即先申报、先登记者具有优先权,后来者不得干扰具有优先权的卫星网络。卫星网络的协调大多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卫星网络提前公布阶段。卫星网络在正式投入前不得早于5年,也不得晚于2年,向国际电联提出申报,电联经审查后在电联周报中予以公布,征求相关国家的意见第二阶段为卫星网络的协调阶段。在这一阶段,要向电联提供更为详尽的卫星网络资料,经过技术分析,进一步确定该卫星网络需要与哪些国家的卫星网络进行协调。如果与地面无线系统有干扰,也要履行相关的协调程序第三阶段为卫星网络的通知登记阶段。在卫星网络完成协调后,可向电联提迭通知并要求登记。电联收到卫星网络通知后,按《无线电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登记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中,从而得到国际承认和保护。按西方发达国家的观点,这种方法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充分体现了合理,有限的频谱资源能得到经济。有效的使用。
四、我国直播广播卫星的资源分配和使用
如前所述,1977年电联在日内瓦召开了世界卫星广播无线电行政大会,制订了卫星广播业务规划。在该规划中,我国分配到了3个轨道位置(东经62度,79.8度和92度)、35个波束、55个频道。为阻止少数发达国家抢占广播卫星轨道、频率资源,损害别国政治、经济权益,一些发展中国家在1995年和1997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上强烈要求重新规划。电联经过大量工作,于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上对原卫星广播业务规划进行了修改,对广播卫星轨位和频率重新进行了规划。我国在重新规划中得到了四个轨位(东经62度、92.2度、122度和134度)、8个下行波束,96个模拟频道。两者相比,后者有较大改善,主要表现为:
1.调整和优化了轨道位置。在新规划中,将原东经79.8度轨位移到了134度,使我国现有四个轨位的布局更为合理;
2.扩大了下行波束。将我国内地原规划中下行小波束进行合并与扩大,使总波束数由原来的35个小波束减至8个大波束。修改后的波束较原规划更易于实施,且使我们进行开展BSS卫星直播、对规划进行修改与他国协调时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3.我国在新规划中总模拟频道数增加到96个,业务区内每个地方可以收看的电视频道数增加到原来的3倍,大大增加了传输通路的容量;
4.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争取到了一个轨位122°E,一个独立波束、12个模拟频道,这无论从政治上还是经济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在当今对静止卫星轨道、频率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我国争取到了4个轨位、8个波束、96个频道是相当不容易的,我国相关部门为之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可是,从电联1977年建立广播卫星业务规划至今,我国一直未能将规划中的资源投入具体实施,不仅造成这一宝贵资源闲置的巨大浪费,更令人担心的是,“纸上资源”很容易被别国侵蚀。据了解,在我国规划的卫星轨位周围,一些国家向电联申报了大量的广播卫星系统,这些系统有的覆盖中国全境,有的覆盖中国台湾地区、南海地区等。如果中国这些“纸上资源”迟迟得不到实施,这些资源有一大有可能被其它国家抢占,非法向中国提供广播卫星业务将成为可能。为此,在2000年年初,信息产业部曾专门向国务院报告,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相信我国直播一卫星广播业务一定会迎来灿烂的明天。
摘自《中国无线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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