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06-10-14 8:12:52   收集提供:gaoqian

    在电子商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也悄然袭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 ,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信用化的商品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特别是在经济进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一、信用体系的基本情况

    合理规范的信用体系不仅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规范发展,而且对树立全社会信用意识,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已有许多成功的经验,综观国际社会,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征信规范模式:

    市场运作、立法指导型

    这一模式最主要的特征是征信机构的设立、运作、消亡基本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而政府在对征信行业的管理主要是以立法形式体现。对这一模式进行细分的话,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以征信公司开展商业运作形成的信用管理体系。最典型的是美国。美国的企业、个人征信公司等从事征信业务的企业都是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的,无论从事哪种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均属私营,政府不作投资或者组织;政府也不对征信服务行业实施任何准营许可,而交由市场机制去决定和规制。市场的启动和认可是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而成长壮大的。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而政府则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征信活动各方的行为,使征信活动的各方参与者均能按照这样的游戏规则,遵循市场规律的基本原则,自由的开展竞争。

    第二类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特征的征信管理体系。这种模式以欧洲为代表,和美国相同,欧洲等经济发达地区,也是典型的“市场驱动型”发展模式,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征信管理体系的运转,征信机构的生死存亡,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由于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掌握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这些信用信息成为了征信机构进行企业、个人信用分析、评价的主要信息,因此,这些国家的征信监管活动中,中央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推动、直接监管型

    这是一种以政府力量为主导建立的征信管理体系,政府在征信行业管理领域投入较大。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大多数的非征信国家就属于这种“政府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是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促进该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及有效监管是评级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从亚洲各国的实践来看,政府驱动的发展模式效果并不理想,印尼、印度、马来西亚等都曾成立过由政府部门牵头的信用评级公司。

二、我国信用管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的不足,并未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我国尚处于信用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拿企业征信来说,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征信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开展竞争的格局,目前已有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知名征信机构。然而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制相对落后,缺乏对征信机构、征信活动有效的管理。出现了一些征信机构采取低价格、高回扣、高评级的手段抢夺市场,使评级结果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的不规范的情况;

    二是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多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管理要求不一,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负担。同时,各部门未形成合力,又缺少对整个行业行使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三是行业自律尚未形成。从事征信行业的队伍总体素质和水平偏低,缺乏对从业人员必要的管理,以及行使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国际交流的职能机构。

    我国近年来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使市场经济由无序竞争走向有序竞争有了可能,为信用行为的记录和失信行为的惩戒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上海于2000年率先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并于2001年根据试点情况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2001年底深圳也出台《深圳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两会”之后,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北京发布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3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2004年3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法规的先后出台,提出了对于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设想和指导意见,在政府立法规范信用征信领域作了一些探索,但这和征信行业发展的整体需求相比是远远不够的。在征信服务行业的准入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迄今为止并没有出台较全面的管理规范。

三、电子商务的规范与发展需要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生存和发展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问题等等,都难以避免。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要将货款、销售的一方要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叫大的投资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而且还有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问题;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做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也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合用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购买的商品的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帐户上,网站收到购物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这种信用模式一般主要适用从事零售业的网站;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建立交易公共帐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得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以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克服这些问题在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包括银行、工商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在此基础上,目前还需完善的方面主要包括:

    须构建网上信用销售评估模型。西方企业信用部门在电子商务交易之前,首先通过两种方式评估客户信用,一种方式是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另一种方式是开发出适合本行业特点和本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估系统。而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只是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只有一部分外贸企业吸收了最近几年的经验教训,已经开始重视收集客户的信息资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收账款逾期率、坏帐率大幅下降,企业效益明显回升。

    须加强网上客户档案管理。欧美企业对赊销客户的档案一般进行定期(一般是半年)审查,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而我国企业不能及时根据用户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使得优良的客户定单得不到增加;也不利于及时发现信誉较差的客户,造成坏账损失,给企业蒙上了一層阴影。

    须建立合理的应收账款回收机制。西方国家和很多发展中国家对应收账款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超过半年的应收账款就必须作为坏帐处理,有的以3个月作为期限。为了防止坏帐,当账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由企业内部的信用部门进行追收,超过3个月后,寻求外部专业机构和力量协助追收,超过6个月后,一般会采取法律行动追讨逾期账款。而我国很多企业在管理人员更替时,由于继任者害怕追不回逾期账款而变为坏帐,影响其业绩,对前任领导经营中产生的逾期账款,宁愿将其继续作为应收账款保留在帐上,也不愿意去积极追收。经过多任领导的积累,企业逾期账款越来越多,逾期时间越来越长,绝大多数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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