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网吧接纳未成年人 文化部门是否有权查处
发布时间:2006-10-14 8:40:10   收集提供:gaoqian

    新华网南京3月10日电(记者 奚彬)无照经营的“黑网吧”非法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文化部门是否有权对其进行查处?江苏省宿迁市两级法院近期就一起“黑网吧”经营者状告文化部门越权执法的案件作出判决:“黑网吧”应由工商部门查处,文化部门查处越权。

    2003年5月,宿迁市泗阳县居民吴建国在既未取得文化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未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设网吧从事经营活动,并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根据群众举报,泗阳县广播电视文化局在5——6月3次对其突击检查,查实至少有9名未成年人在这家网吧上网消费。电信部门提供的费用清单也证实这家网吧确在非法营业。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泗阳县广播电视文化局对吴建国作出罚款1.5万元、封存9台上网用电脑的行政处罚。吴建国不服,于2004年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条例》总则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这就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作出了明确的分工。根据这一分工,吴建国未经批准私自开设网吧的无照经营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文化行政部门对此不享有行政处罚权。泗阳县广播电视文化局对吴建国所作的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故判决予以撤销。

    判决后,泗阳县广播电视文化局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自己对吴建国的查处,并非因其无照经营网吧,而是针对其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的行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条例》分则部分第30条虽然规定文化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消费享有行政处罚权,但分则条款的适用应当以总则第4条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划分为前提。而且这一条款规定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情节严重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如果网吧不是依法设立,则不可能适用这些处罚。

    最终,宿迁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过程中,吴建国请求法院增判泗阳县广播电视文化局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建国无照经营网吧,并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的违法事实存在,该行为应受处罚。而二审期间,泗阳县广播电视文化局已经将吴建国无照经营网吧案有关材料及封存电脑移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故对吴建国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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