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上海市电子商务协会秘书长裔勇参加了上海人民广播电台《走进990》节目访谈。在节目中裔勇通报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情况,并表示上海市将在全国性法案的框架下,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地方法出台,《电子商务交易条例》就是其中的一个努力方向。
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缺乏明文规定,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此外,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容易对电子交易安全失去信心。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签名法》,该法首次赋予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法还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已正式诞生。据悉《电子签名法》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海派电子商务、长三角电子交易是获得很大发展,但我们不能说我们的立法工作就走在同行的前面。北京、广州的电子商务立法都有自己的成果。”裔勇秘书长认为,上海要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执行层面做出创新。《电子商务交易条例》正在积极酝酿中,这个条例出台以后,电子商务的一些纠纷就有了明确的说法。
然而,尽管立法工作不断加快,“老革命”还是面临各种“新问题”的挑战。电子商务交易与知识产权相纠葛,使得相关的诉讼、调解异常复杂。
上海易趣网是国内从事C2C交易的知名电子商务网站。今年年初,有用户在易趣网上发布“无限魅力”、“丁香天堂”等床上用品的商品信息。专利持有人认为这些网上商品与自己持有专利权的产品十分相似,自己并没有将专利授予网上发布者,于是就将服务商eBay易趣告上了法庭。
这起全国首例诉网站侵犯专利权案日前有了结果,原告方要求eBay易趣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电子商务运营商免除责任。
围绕这个案例,上海法律界分成了两派:有人主张“电子商务百货商场论”,即电子商务运营商应该像百货商店一样,对平台上销售的产品负责;更多的人认为从保护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电子商务运营商应该免责。
“电子商务交易有它的特殊性,一味地用传统视角、传统法规去套,用意是好的,但有的时候适得其反,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裔勇称。B2C、B2B等电子商务平台都存在“传统法规不适用”的情况。
据中消协数据,最近三年内我国电子商务服务行业与消费者纠纷数量逐步上升,主要表现为网上购物遇欺诈、网络侵权等。上海电子商务协会将研究如何与消协联手,今后遇到电子商务交易纠纷或消费者投诉,电子商务协会将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解决专业问题。”
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的余爱国律师认为,在中国,大部分法律都是“后验”,即等到问题成型然后立法。“先验的法律往往是框架性的,操作性不好。”10月份,余爱国将作为上海律师界的代表,赴北京参加《电子签名法》的培训,“电子商务需要自己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