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内有关部门日前通过《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滥发商业电子邮件侵害收信人权益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以每人每封邮件新台币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计算,总额最高以2000万元为限。
此外,若广告主与广告代理商明知或可得知发信人违反规定,将与发信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商业电子邮件的定义是指发信人以行销商品或商业服务为目的,通过网络传送的电子邮件。截止到2004年7月中旬,岛内上网人口已达1274万人,上网率达56.49%。家庭网络普及率已达61%。(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