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引入电子政务
发布时间:2006-10-14 8:12:51   收集提供:gaoqian

    都说国家信息化水平,尤其是政府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会带来综合国力的增长,那么到底经济的发展对电子政务建设有什么样的要求?目前我国电子政务仍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电子政务应该如何统一规划,具体会有哪些建设模式?……9月中旬,在国家科技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共同主办的“电子政务论坛”上,来自各政府部门的专家、学者和实践人士济济一堂,共同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本报摘取了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以期为后续电子政务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信息化意识越来越强,许多政府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于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性有了较多的认识。但是,许多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却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展,原因何在?对电子政务本质认识不足,资源共享不够、基础工作落后,以及建设模式单一、缺乏市场机制,这是许多人给出的答案。针对这些问题,专家们提出了一些解决之道,特别是在资金投入模式上,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的章祥荪研究员指出,“公私合营”、利用市场化运作引入资金的模式应该在电子政务建设中获得应用,同时他还对国际上常用的5种“公私合营”的建设模式进行了解释。


    目前面临的4个问题
    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已经在各地、各部门紧密开展起来,例如国家的“金字工程”已经有了10多年的发展经验。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电子政务建设似乎并没有得到很多的喝彩声和赞叹声。很显然,目前的这些建设存在许多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司副司长许勤表示,这些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对电子政务的认识不够。许多单位和部门对电子政务的本质认识不清,仅仅认为它是对现有流程的简单电子化,因此在建设中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缺乏整体把握,因此在整体的工作效率等方面收益甚微。二是资源共享的不足。现有的应用系统比较分散、独立且相互封闭,各系统间资源难于共享,业务不能协同,这也导致许多网上跨部门审批等面向公众的项目难以实施,同时也很容易导致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三是基础工作滞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从整个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来看,全局性的基础信息化建设落后于各部门业务系统的建设,同时各部委所属的纵向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远远超过许多地区各级政府的横向信息化建设,此外,法制环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还有很多待完善之处。四是市场化机制的缺乏。从目前电子政务的投资和建设模式上看,绝大部分都是政府自筹资金建设,其投资渠道和运作模式极其单一,因此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电子政务建设动作缓慢。


    对于以上这些问题,许多专家指出,应该从五个方面着手解决:帮助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充分认识信息化乃至电子政务的本质内容,把握其创新性以及建设的整体性;政府部门要从实际需求出发,选择最合理的建设方案,并与承建商及时沟通,分步实施,同时对前一阶段的建设及时反馈;引入第三方中介和服务机构,使得电子政务市场形成多元主体,从而对建设有客观的绩效考评,进而促进建设的进展;加大资源整合的力度,提高信息共享的程度,重点建设各部门系统办公的项目;依托政府机构改革,协调和改善部门内部的组织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为信息化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5种模式引入社会资金
    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普遍模式是,几乎全部的建设资金都来源于各级财政,也就是说全部是政府自有投资,这种模式很符合国人的传统。但就是基于这样的模式,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才陷入了困境: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或部门,投资小的项目尚能顺利开展,但碰到投资达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工程时,就经常为了筹集资金而推迟甚至放弃该建设规划;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或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就经常堂而皇之被搁置——因为还有更重要的事情需要资金。


    很显然,这种政府完全自筹资金的模式在许多地方遭遇困境,如何找到筹集建设资金的新路是电子政务建设者们期待解决的问题。章祥荪研究员通过对国外电子政务建设的研究,介绍了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实施电子政务建设的5种方案。从企业的角度上说,这5种模式分别为:BOO(建设-运行-所有权)、BOT(建设-运行-交付)、BBO(购买-改造升级-运行)、DBO(设计-建设-无所有权运行)、BDO(租用-改进-运行)。


    章祥荪表示,这5种建设模式在我国其他领域,如建筑、交通等工程都有过一些应用,但对于电子政务建设却仍然比较陌生。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以及电子政务建设的目的,BOO、BBO、BDO这三种模式应用的范围相对较小,毕竟信息系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更符合现实的要求,只有在一些比较小、不太重要的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有可能会让企业得到运行所有权,但同时也会有相应的限制。比较来看,BOT和DBO这两种方式更符合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BOT是由企业投资建设,运行一段时间后交付给国家,这种模式既保证了国家免费拥有了一套有效的信息系统,又让企业能通过运行获得有形或无形的收益,双方各取所需;而DBO是由企业设计、建设,并运行,但所有权归属国家,这种模式虽然受到企业青睐,但政府却相对难于接受,不过在一些面向外界公众的系统建设中,这种模式有较好的生命力。目前,BOT和DBO这两种模式在我国都有了个别应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要想有更多的应用,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对自身需求以及这些模式的应用对象有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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