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志恒
新疆首例运用“黑客”技术作案引发的“虚拟财富失窃案”近日审结,涉案人孟某因盗窃罪一审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2004年7月30日,乌鲁木齐市汇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的游戏点卡网络在线销售转款员查看账户时,发现账户上的12116.905元钱不翼而飞,而这笔钱汇到账户上还不到半个小时。
汇华联公司的经理立即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网络监管处报案,并将此情况反映到设在四川的总公司。总公司冻结正在运行的账号,暂停汇华联公司的网上交易业务。
为防窃贼再次下手,汇华联公司连夜安装了所有应用程序及杀毒软件。此前,公司的安全防范措施仅限于每次入账时修改账号密码。
2004年8月2日,汇华联公司将11239.41元虚拟人民币刚打入账户后,再次被盗,前后只有24秒。由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网络监管处只能协助侦查,汇华联公司经理便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刑警大队开始着手调查取证。2004年8月6日,汇华联公司网络账号再次被盗,虽然发现及时,这次还是损失了4109元。
经过近半个月的调查取证,警方终于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孟某。据警方介绍,孟某曾与汇华联公司有业务关系,他了解汇华联公司的业务运作情况。
2004年7月9日,孟某通过汇华联公司一名业务员的QQ电子邮件,获得了他的完整用户名。经过反复测试,孟某发现汇华联公司网络账户密码就是其经理的手机号码,他立即入侵到汇华联公司账户平台,用不到30分钟的时间窃走虚拟人民币12116.905元,并让业务人员用这些盗取的虚拟人民币给自己客户的游戏点卡充值,换取的现金归为己有。
庭审时,孟某对3起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数额持有异议。原告方汇华联公司的辩护律师认为,孟某利用网络技术入侵他人的电脑盗取游戏充值卡为自己牟利,这种做法与盗贼无异;虽然他盗取的不是真实的游戏充值卡,但盗取账号和密码后,玩家只要输入账号和密码,就可以玩相应的网络游戏,因此账号密码也有信息价值。
法院认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456.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