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网上传销和变相传销
发布时间:2006-10-14 8:16:09   收集提供:gaoqian

      本市将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施以重拳。在对传销者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宾馆、饭店、写字楼、礼堂等房屋所有人在明知传销者从事传销活动而继续向其出租房屋、场地或提供其他方便条件的,对宾馆、饭店等房屋所有人也要依法予以处罚。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今天上午联合宣布,今年上半年,市工商局共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11件,罚没款20余万元,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培训活动30件,有效遏止了本市传销 和变相传销的回潮势头。


   市工商局经检处处长薄宗林介绍说,从目前查处案件的情况看,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有愈演愈烈之势。比如近期在某区查处的“美国远程教育网”案件,宣称成为会员后可上网取得美国学习软件,但要先缴纳1360元入会费,存入指定银行。在取得入会资格后再发展下线,达到9人时获取推荐费400元,以后每发展9人获取600元。截止到工商部门查处时已有78人参与其中。此外,工商人员还提醒北京市民警惕“合作造林”,工商部门目前正在调查其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及传销。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一些林业投资公司原先的股东已经发生变化,而且新“换”的股东原先曾经从事过传销。“对传销,露头就打”,市工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健表示,本市将重点打击下列传销行为: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二、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报酬的;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缴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的费用的;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工商部门重申:凡非法传销参加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者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不受法律保护,因参加传销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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