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1月24日香港消息,随着中国公司的产品竞争能力越来越强,一些美国公司为打压竞争而援引有75年历史的过时贸易法案,以达到他们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分析人士称,针对这种现状,中国公司必须拿出良策积极应对才行。
针对中国公司的市场竞争威胁,一些美国公司援引美国1930年制定的关税法案第337节,称他们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因而在该法案的规定下,可以将中国公司的产品阻挡在海关之外。尽管不见得每一宗针对中国公司的诉讼都能得到美法院的支持,但由此而引发的相应调查,也会导致中国公司的既有或潜在客户流失。
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第337节规定,为保护在美国注册的各种专利,一旦发现有侵犯了上述专利的产品,这些产品将禁止在美国市场销售。Heller Ehrman White & McAuliffe的律师西蒙-卢克(Simon Luk)表示,利用第337节规定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将对中国公司的对美出口业务造成巨大负面影响。
中国法律专家也表示,在未来10年中,与反倾销法案相比,第337节规定将对中国公司对美出口的影响将更大。原因是反倾销法案的最坏结果只是强制承担责任,但并不禁止相应产品的出口与销售。卢克表示,在2003-2004年期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接到针对中国公司的专利侵犯诉讼总量比日韩两国的总和还多。
2004年期间,针对中国公司或产品的专利调查有11起。为此法律专家表示,中国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中国产品竞争力的提高,他们的竞争对手将试图利用第337节规定来打压竞争。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中国公司今后应改变以往不愿打官司的做法,而应对美国的法律加以研究,使之能为己用。
去年10月,针对美国Energizer公司声称自己专利受到侵犯的指控,包括9家中国公司在内的24家电池制造商积极应诉并最终胜诉。ITC停止了相应调查,表示Energizer的指控“模糊不清和无效”。
卢克表示,针对美国关税法案第337节规定,中国公司可加以积极利用,即首先在美国也申请自己的专利,如此一来,在其它竞争对手于己不利时,中国公司也可援引第337节规定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