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对涉及企业登记的一些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调整。从7月1日起,企业登记程序将有所变化。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从7月1日起,申请企业登记既可以直接前往企业登记场所,也可以留下联络方式和通讯地址,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一般经营项目不需批准即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如果选择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